椰樹集團擦邊廣告被罰,自稱“科普教育”?
這種拿性別特征說事或性暗示的做法,明顯是對女性的不尊重,特別是包含著對平胸女性的歧視。而椰樹集團所謂的“擔心”,則在法律上完全無法成立,甚至與行政處罰完全沒有關系。
鳳凰網《風聲》出品 ID|ifengopinion 作者|蔡樂渭 編輯|蕭軼 據“信用中國”網站5月6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椰樹集團在自設網站發布的直傳圖文中,出現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商業營銷的情形,并使用“用椰子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飛機場”等廣告語。接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相關《轉辦函》后,??谑惺袌霰O督管理局龍華分局經調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七項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因此,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椰樹集團處以罰款40萬元。
經媒體報道后,5月9日,椰樹集團發布聲明,聲稱對被罰款40萬元存在“一擔心”、“兩不服”。其中,所謂“擔心”是擔心名牌被毀,砸掉“椰樹”及上下游企業近兩萬員工飯碗,讓50萬椰農的椰子賣不出去而脫富返貧。所謂“兩不服”,一是認為在官網上轉載“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飛機場’”是科普教育,不是商業廣告;二是認為在官網上登載包括被特定國家領導人兩次肯定的“歷史”是廠史教育,不是商業廣告。
客觀而言,從目前媒體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看,該案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可能存在待商榷之處。
比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椰樹集團存在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行為:作為飲料產品的廣告,卻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了醫療用語或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按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至少要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罰。
但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市場監管機關并沒有針對椰樹集團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行為進行處罰,也沒有解釋未按此進行處罰的原因。
然而,即便這樣,椰樹集團的“不服”和“擔心”也是站不住腳的。
就椰樹集團的“不服”而言,兩個理由都著眼于自身行為并非商業廣告,而是“科普教育”或“廠史教育”。換言之,椰樹集團并未否認相關行為具有“土味情話”、打擦邊球的性質,而只是強調自身行為不是商業廣告,因此不能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罰。
那么,前述行為到底是不是廣告行為呢?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活動”。據此,商業廣告并不要求廣告主直接地推銷商品或服務,間接介紹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也同樣構成商業廣告。
毋庸置疑,椰樹集團刊載“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飛機場’”等內容,無非是為了通過上述內容,讓消費者相信可以用椰汁擦乳、椰汁具有豐胸作用,從而購買其產品。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椰樹集團的行為,恰是典型的以介紹和推銷產品為目的的商業廣告行為。
至于聲稱“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飛機場’”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目前并不存在何謂“公序良俗”的明確規定,鑒于現實生活的豐富性和語言的局限性,何謂“公序良俗”恰恰需要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認定。
基于椰樹集團長期以來的廣告風格,案涉廣告無疑是力圖通過建立案涉商品與女性胸部大小的關聯來吸引受眾的眼球。在一般公眾的認知中,此種行為通常都會被認為不符合良好的社會風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椰樹集團長期以來的廣告,都以女性胸部為吸睛之法,甚至語帶雙關地聲稱“從小喝到大”。
這種拿性別特征說事或性暗示的做法,隱含著女性胸部更大就更受歡迎的價值判斷,明顯是對女性的不尊重,是在對象化女性,特別是包含著對被其稱為“飛機場”的平胸女性的歧視。因此,認定該廣告的內容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似乎并無疑問。
但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對這種“擦邊”行為的處罰應盡量審慎。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和“社會良好風尚”屬于內涵并不明確的概念,但對于公權力而言,模糊性條款很容易就會導致執法權的濫用,這也與法治的明確性要求之間不相符合。
針對是否存在“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行為,椰樹集團刊載的相關文章,明確出現了特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姓名,屬于公開使用了其名義。椰樹集團的“不服”,對此本身也并無異議,只是強調這屬于“廠史教育”而非商業廣告。
因此,在明確該行為系商業廣告的基礎上,將其認定為屬于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行為,同樣成立。
至于椰樹集團所謂的“擔心”,則在法律上完全無法成立,甚至與行政處罰完全沒有關系。
作為有一家具有相當知名度的企業,如果真正擔心品牌被毀、擔心2萬員工就業、擔心50萬椰農生計,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進行經營,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商品美譽度,而不是憑借土味情話風格的廣告來吸引眼球。征諸椰樹集團的廣告史,這種擔心純屬通過打“苦情牌”博取公眾的同情,吸引公眾的關注。
更有甚者,基于對椰樹集團廣告“違法史”的考察:整個土味廣告-遭受處罰-繳納罰款-發布聲明的過程,仿佛是經過了精心設計、早有劇本的預設行為:先是堅持發布特立獨行的廣告來引發關注,進而被行政處罰后再引發進一步關注,然后發布聲明繼續引發持續的關注。
即便并非先行設定,也很難理解椰樹集團的做法:為什么在受到處罰之后,不是積極尋求法律救濟,而是發布一個與法律救濟并無直接關系的聲明;更無法理解的是,為什么隔幾年就會因類似行為被處罰一次,繼而重新引發類似輿論的關注。
這種擦邊博眼球的行為,并不見得是受到贊譽的,但從流量的視角看,它是極為成功的,是符合市場邏輯的。社會對其“回應”的關注,恰好也在椰樹自身設置的劇本之中。
椰樹集團是一家具有相當知名度的企業,也為地方經濟做出了相應的貢獻,產品本身也在一定范圍內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這樣的一家企業,本應著眼于做好產品,提升形象,吸引消費者,而不是靠劍走偏峰、打擦邊球來吸引大眾的關注。唯有如此,椰樹集團所“擔心”的,才真正不需要擔心。
對于執法機關來說,既然認定椰樹集團的行為是違法的,鑒于椰樹集團長期以來開展同類風格的廣告活動,就應該加強常態化監管,及時制止這樣的違法行為出現,而不應該等到上級機關發來“轉辦函”之后才予處罰。否則,作為在地的監管機關,無法擺脫疏于監管的嫌疑,甚至可能被網友們質疑是否在客觀上起到了配合違法者按劇本演出的作用。
本文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稿件,僅代表作者立場
作者 蔡樂渭|編輯蕭軼
排版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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